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科创高新技术转移促进会(英文译名:Z-Park Scientific Innovation High-tech Transfer Association、缩写:SIHT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推广中心、石景山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技术转移中心等多家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本着创新、协作、自律、服务的原则,团结中关村技术转移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科技创新为指导,以推动技术转移协作和成果转化为手段,实现国际化发展的目标,促进技术转移服务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技研发协作和制定相关标准。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整合研发资源,开展科技协作,协同创新服务。针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制订相关行业标准。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成果拥有者与风险投资机构、企业等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协助企业拓展海内外市场,促进产品出口。

  (三)开展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等为企业、政府等提供企业诊断、技术咨询、技术难题攻关、地方发展战略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举办行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参与或承担颁奖活动;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发布、展示和交易等服务。

  (四)编辑出版专业刊物。创办协会刊物和官方网站。收集、梳理、发布国内外行业动态信息,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发布行业专题研究报告。

  (五)承接政府委托项目。承接政府行业研究课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引导政策;承担重大项目,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六)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开展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为中国企业海外创业、投资、研发或战略布局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严长春,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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